(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是否使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是否使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jìn)行敷設。夾持裝置是否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3)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是否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shí)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是否能保證電纜在礦車(chē)掉道時(shí)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shí)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4)電纜懸掛點(diǎn)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guò)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guò)6m。
(5)沿鉆孔敷設的電纜是否緊綁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6)電纜是否懸掛在風(fēng)管或水管上,是否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fēng)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shí),是否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是否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pán)圈或盤(pán)“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7)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是否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是否敷設在距電力電纜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是否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8)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shí),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是否大于100m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是否不小于50mm。
(9)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xiàn)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diǎn)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xiàn)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是否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10)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shí),是否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11)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wú)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shí),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xiàn)盒,接線(xiàn)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12)電纜穿過(guò)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13)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煤礦用鎧裝或非鎧裝電力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煤礦用橡套軟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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